索引号: | 11341623713998587B/202312-00098 | 组配分类: | 合同备案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2023年公租房合同备案指南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2-19 15:24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15:24 |
备案机构:利辛县住房发展中心
受理地点:城关镇文化路125号(文苑新村院内)二楼保障股。
咨询电话:0558-8806309,0558-8803215
合同编号:GZF0000001
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利辛县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8--8806309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保证公租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我县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利辛县内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公租房(以下简称“该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该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住房仅限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住房,使用该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宽带、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该住房内已安装的附属设施设备有:
1.厨房设施:灶台、水龙头、洗菜盆等。
2.卫生间设施:脸盆、水龙头、座便器、花洒、地漏等。
3.公共设施:地砖、墙砖、室内门窗、各类电器开关、照明灯具、给排水电气管道等。
4.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缴纳及标准
1.租金按照利政办秘〔2019〕84号文件执行。
2.续租合同的,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相关续租手续,并缴纳租金。
3.租金标准调整时,续租时按新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4.该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合同期内:
租金收取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
保障类型 |
建筑面积 |
家庭人口 |
核定家庭人均收入 |
收费 标准 |
租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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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租金标准不含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另行缴纳。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甲方有权对该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甲方依法享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取得我县公租房租赁资格,依法享有租赁使用甲方提供的公租房的权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3.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省、市和我县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并按时、按标准缴纳该住房租金。
4.乙方有义务爱护并合理使用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入户核查、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1.乙方应在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承租房屋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查验,查验有问题的提出维修申请;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收,相关的室内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进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3.乙方需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租赁期内,对于该住房室内灯具、电器开关、水龙头、地漏、淋浴、洁具、洗菜盆、自来水连接软管等日常易损易耗设施,以及因使用造成的地漏、洗菜盆、坐便器的排污管堵塞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责任。门、窗、墙壁、供排水主管道等非人为造成损毁、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及时报甲方请专业人员处置。
4.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按照市场价赔偿。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该住房已装修,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确需局部装修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门窗、给排水、供电、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对经甲方批准同意装修的,交还房屋时,相关装饰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拆除依附于该住房的装饰装修部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进行补偿,否则,恢复原样或按市场价赔偿。
第七条 房屋日常管理及相关安全要求
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非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2.租赁期内,乙方要服从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因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而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得在房屋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物品,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小区内公共部位私搭乱建,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占用上述公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向乙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内,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用品或有毒物品;禁止使用劣质有问题的家用电器和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严禁使用自制加热器和简易电炉;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否则,造成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内,乙方要定期对因生活需要自行安装的防盗窗和空调外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因疏于维护和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6.租赁期内,乙方对同住家庭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不攀爬栏杆和窗子,不打架斗殴,不在楼梯上和过道内嬉戏;注意防火、防盗,出门要将门窗关好。否则,造成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7.租赁期内,乙方家庭成员中有智障、精神疾病、重度残疾及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
方要对其监护管理。否则,造成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8.租赁期内,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就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腾退该住房:
(一)政府征用、收回该住房的,自县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终止。
(三)乙方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资格条件,本合同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终止。
(四)承租人死亡的,自承租人死亡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自通知书送达至乙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缴纳的剩余租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出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出借获利,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办事处、社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并计入乙方诚信档案:
1.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闲置该住房的;
4.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或累计三次逾期交付租金的;
5.利用该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6.损坏、破坏该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7.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三次仍然不改正的;
8.经年度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9.乙方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故意隐瞒超过三个月的;
10.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房屋腾退
1.乙方因自身原因或不符合保障条件退房时,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退房。
2.本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个月内,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腾退、搬出该住房。乙方在腾退前1周内,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燃气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校验,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恢复、修理和赔偿,乙方不恢复、修理和赔偿的,甲方可自行组织修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依法起诉。
3.乙方未按时腾退该住房,未按时腾退期间的租金,自下发《清退通知书》之日起,按该小区市场标准执行,直至乙方退出该房屋。经多次催退,拒不腾退的,由甲方依法组织强制清退。
4.甲、乙双方完成现场查验,结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屋的钥匙及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并在退房交验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已腾退其承租房屋。
5.乙方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形成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对该住房进行催缴房租期间,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甲方有权申请相关单位对该住房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2.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时限搬离腾退该住房,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室内未搬离物品,并同意甲方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乙方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4.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适用的内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利辛县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利辛县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
利辛县住房发展中心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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