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43G/202311-0006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120)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21 11:29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11:29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120)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阚疃树芬粮油店 | 利辛县阚疃树芬粮油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接到利辛县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利烟移[2023]第141号),利辛县阚疃树芬粮油店(戴传强)无证从事卷烟经营 | 罚款52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16 |
(利)市监罚 〔2023〕1452号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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