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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61Q/202307-00083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水利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3 08:30 发布日期: 2023-07-13 08:30

利辛县水利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3-07-13 08:30 来源:利辛县水利局 浏览:6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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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辛县水利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加处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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