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0U19825Q/202505-00060 | 组配分类: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1-28 16:17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15:48 |
1. 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3. 申请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不损害文物保护单位正常的保护和管理。
4. 办理材料: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所申请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原有用途;改变后的用途;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2).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市、县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3). 其他相关材料。
5. 办理地点:利辛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9号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1:3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58-8825006。
6. 办理流程:申请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级别向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7.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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