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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86X/202311-00048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旧城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2023年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6 09:53 发布日期: 2023-11-06 09:53

2023年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06 09:53 来源:利辛县旧城镇人民政府 浏览:5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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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2022年9月 15日,市政府印发通知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 706元/人/月。根据临时救助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相挂钩的原则,现就调整 2022 年度临时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低保标准 3-6 倍 (2118 元-4236 元)的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近一年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分档给予低保标准 2-10 倍(1412 元-7060 元)的救助: 累计自负费用 5000-10000 元的,救助标准为 1412 元/户; 10001-20000 元的,救助标准为 2824 元/户;20001-30000 元的,救助标准为 4236 元/户; 30001-40000 元的,救助标准为 5648 元/户; 40000 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 7060元/户。
      三、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低保标准 3-6 倍 (2118 元-4236 元)的救助。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五、各县区要加强资金保障,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要全面应用安徽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临时救助无纸化审批:设立并动态补充乡镇 (街道 ) 临时救助备用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

亳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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