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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310-00192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0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9 09:43 发布日期: 2023-10-19 09:4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018)

发布时间:2023-10-19 09:43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2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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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018)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邵圩日用百货经销商店  利辛县邵圩日用百货经销商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线索对利辛县邵圩日用百货经销商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3袋“香辣片”,净含量:90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保质期:150天,涉嫌超过保质期。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没收过期的“香辣片”3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利)市监罚〔2023〕1216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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