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310-0018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0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0 09:41 发布日期: 2023-10-20 09:41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018)

发布时间:2023-10-20 09:41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634 次
【字体大小: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1018)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镇袁新行政村卫生室 利辛县阚疃镇袁新行政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进行检查,经查,在该卫生室药房内的操作台上发现2盒西咪替丁注射液,生产厂家:江西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6021874,产品批号:21050321,生产日期:20210503,有限期至:202304,已超过有效期。 1.没收过期药品西咪替丁注射液2盒(8支);2、罚款11000元。 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利市监罚〔2023〕621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阚疃镇中心卫生院 利辛县阚疃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院所使用的药品进行检查,经查,在该卫生院药房内的诊断室桌子上发现2盒氨茶碱片,生产厂家:山西亨瑞达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111,产品批号:210303,生产日期:20210311,有限期至:20230310,已超过有效期。 1.没收过期药品氨茶碱片2盒;2、罚款11000元。 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利市监罚〔2023〕775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