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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7XG/202507-00043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办理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5 10:39 发布日期: 2025-07-25 10:51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25 10:51 来源:利辛县民政局 浏览:6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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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5年7月,我市公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96元/人/月。 集中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250元/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利辛县民政局:利辛县光明大道东侧

      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六、咨询、投诉电话

       利辛县民政局 0558-88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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