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6775892000/202307-0012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7.13)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7-13 1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13 17:12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高庄食品超市 | 利辛县高庄食品超市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购买货架、柜台等设施,共投资2万元,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大管村高庄8户开设利辛县高庄食品超市,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自有。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利辛县高庄食品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利辛县高庄食品超市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仍在销售劲酒保健食品。 | 罚款2000元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7.13 | 利市监罚〔2023〕625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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