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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6775892000/202308-0010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8.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3 17:15 发布日期: 2023-08-03 17:1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8.3)

发布时间:2023-08-03 17:15 来源: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浏览:5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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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展博商贸有限公司 利辛县展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案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陆小营村陆大营街66户从事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从蒙城县新发地农贸市场购进了由颍上县慎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皮80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6.5元/袋, 销价:9.9元/袋,其中抽检了4袋,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购样费用,剩余粉皮均被销售。2023年5月17日,我局收到由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341623350534055ZX),食品名称:粉皮,检验项目: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上述粉皮共计违法所得272元,货值金额792元。   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2、罚款6000元。(1-2两项合并罚没62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3 利市监罚〔2023〕500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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