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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6775892000/202308-0009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8.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8 17:16 发布日期: 2023-08-08 17:16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8.8)

发布时间:2023-08-08 17:16 来源: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浏览:3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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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江可农副产品购销站 利辛县江可农副产品购销站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投资2万元,在利辛县城北镇镇南社区22号开设利辛县江可农副产品购销站,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自有。2023年7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利辛县江可农副产品购销站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收购粮食使用的电子地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但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申请检定。 罚款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8 利市监罚〔2023〕75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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