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6775892000/202304-0025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4.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2 16:29 发布日期: 2023-04-12 16:2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4.12)

发布时间:2023-04-12 16:29 来源: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浏览:494 次
【字体大小: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城北镇众康药房 利辛县城北镇众康药房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现已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水泥厂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硝苯地平控释片,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1盒。  罚款600元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利市监罚〔2023〕294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