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6775892000/202304-0025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4.18)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4-18 16:32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16:32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刘家集乡陆景有商店 | 利辛县刘家集乡陆景有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案 |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中旬从利辛购进了黄山(金皖烟)(84)5条,进价:250元/条,销价:280元/条,至案发之日均未售出;玉溪(软)(84)3条,进价:205元/条,销价:230元/条,至案发之日均未售出;苏烟(五星红杉树)(84)1条,进价:198元/条,销价:220元/条,至案发之日均未售出;黄山(中国画细支)(97)2 条,进价:131元/条,销价:150元/条,之案发之日,售出1条,违法获利19元。至案发之日,共计违法获利19元,合计货值金额261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9元; 2、罚款809元。(1-2项合并罚没82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418 | 利市监罚〔2023〕325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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