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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2000/202309-00102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6 17:18 发布日期: 2023-09-26 17:18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6 17:18 来源: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 浏览:3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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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皖公通〔2023〕17号

各市、县公安局:

修订后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录

总则 - 1 -

分则 - 4 -

第一章  治安管理 - 4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4 -

一、扰乱单位秩序 - 4 -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6 -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7 -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8 -

五、破坏选举秩序 - 9 -

六、寻衅滋事 - 10 -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12 -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2 -

八、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12 -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 14 -

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14 -

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15 -

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16 -

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17 -

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17 -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 18 -

十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 19 -

十七、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21 -

十八、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22 -

十九、侵犯隐私 - 23 -

二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 24 -

二十一、猥亵 - 24 -

二十二、强迫交易 - 25 -

二十三、盗窃 - 26 -

二十四、诈骗 - 27 -

二十五、抢夺 - 28 -

二十六、敲诈勒索 - 29 -

二十七、故意损毁财物 - 30 -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 32 -

二十八、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32 -

二十九、阻碍执行职务 - 33 -

三十、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34 -

三十一、招摇撞骗 - 35 -

三十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35 -

三十三之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36 -

三十三之二、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经营 - 37 -

三十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 38 -

三十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 39 -

三十六、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40 -

三十七、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41 -

三十八、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41 -

三十九、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42 -

四十、偷开机动车 - 43 -

四十一、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44 -

四十二、卖淫、嫖娼 - 45 -

四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45 -

四十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46 -

四十五、传播淫秽信息 - 47 -

四十六、为赌博提供条件 - 48 -

四十七、赌博 - 50 -

四十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51 -

四十九、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53 -

五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 55 -

五十一、非法持有毒品 - 55 -

五十二、提供毒品 - 56 -

五十三、吸毒 - 57 -

五十四、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59 -

第五节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60 -

五十五、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 - 60 -

五十六、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 62 -

五十七、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62 -

五十八、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62 -

五十九、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62 -

六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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