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43G/202309-0016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0911)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16:11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16:11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091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阚疃高奕航餐饮店 | 利辛县阚疃高奕航餐饮店未按照规定要求悬挂小餐饮公示卡案 |
2023年0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在高露经营的利辛县阚疃高奕航餐饮店内,现场未发现该店的小餐饮公示卡,执法人员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该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小餐饮公示卡,至2023年08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悬挂小餐饮公示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悬挂小餐饮公示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请示县局领导后对其立案调查{(利)市监立字[2023]801号}。 该店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从业人员较少,应当办理小餐饮公示卡,2022年0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阚疃高奕航餐饮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店的小餐饮公示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利市监阚责改[2023]31-1号),要求其限期(2023年08月07日前)改正,至2023年08月0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仍未发现该店的小餐饮公示卡。 |
罚款500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9/6 | 利市监罚[2023]801号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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