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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6775892000/202309-0001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4 09:24 发布日期: 2023-09-04 09:2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9.4)

发布时间:2023-09-04 09:24 来源: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浏览:5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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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张利 张利无照从事鞋子经营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购买货架、柜台等设施,共投资1万元,在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路东街南侧从事鞋子经营,经营场所租赁。每天经营额约260元,从开业到案发共计经营15天,合计经营额3900元,共计违法获利1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4 利市监罚〔2023〕818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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