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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35M/202309-0001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0803)程家集镇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1 15:02 发布日期: 2023-09-01 15:0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0803)程家集镇

发布时间:2023-09-01 15:02 来源: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4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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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30803)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程家集王勤食品超市 程家集王勤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对程家集王勤食品超市(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6袋“娃哈哈AD钙”,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20611,保质期:(常温)9个月,涉嫌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将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查封扣押并于2023年5月2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号:利市监立字〔2023〕486号)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从利辛一家商贸公司(送货员:江虎)购进,因保管不善,当事人将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遗失。当事人共采购10箱“娃哈哈AD钙”,每箱15瓶,采购价格为45元/箱,3元/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至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剩余涉嫌过期的食品6瓶。上述因当事人未安装电脑销售系统,也没有销售台账,仅得知在上述“娃哈哈AD钙”过期后对外销售了1瓶,盈利0.5元。上述涉案物品金额为24.5元(过期后已销售和店内剩余总和)。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没收过期的“娃哈哈AD钙”6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 利市监罚[2023]486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程家集镇王会针织店 利辛县程家集镇王会针织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6月7日,我所收到编号为No:FCX2300610113的“砂糖橘”检验报告,于2023年6月8日将上述报告送至利辛县程家集镇王会针织店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号:利市监立字〔2023〕547号)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砂糖橘”是从利辛县城南水果批发市场一个店铺名叫“海东精品水果批发市场”的果贩手中采购,由于当事人系文盲,不懂得保留票据,致使票据丢失。当事人一共采购了两蓝,计10公斤,采购价格为9.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00元。至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砂糖橘”已全部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6元。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 利市监罚[2023]547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利辛县程家集镇程集村王从侠蔬果店 利辛县程家集镇程集村王从侠蔬果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6月7日,我所收到编号为No:FCX2300610106的“上海青”检验报告,于2023年6月8日将上述报告送至利辛县程家集镇程集村王从侠蔬果店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号:利市监立字〔2023〕549号)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上海青”由其儿子姜杰从利辛县世联农贸市场一个名叫“杨将将”(180****1711) 的菜贩手中采购,当事人已提供了交易记录,但未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一共采购了1包,计9公斤,采购价格为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元/公斤,货值金额为27元。至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上海青”已全部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9元。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 利市监罚[2023]549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利辛县程家集镇林强水果店 利辛县程家集镇林强水果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6月7日,我所收到编号为No:FCX2300610103的“上海青”检验报告,于2023年6月8日将上述报告送至利辛县程家集镇林强水果店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号:利市监立字〔2023〕550号)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上海青”是从利辛县世联农贸市场一个名叫“张彬”(136****3322) 的菜贩手中采购,当事人已提供了采购清单,但未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一共采购了1包,计8公斤,采购价格为2.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元/公斤,货值金额为24元。至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上海青”已全部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4元。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 利市监罚[2023]550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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