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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0U19825Q/202306-00026 组配分类: 对非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文综罚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2 10:47 发布日期: 2023-06-18 10:46

(利)文综罚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18 10:46 来源: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5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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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辛县乔玲百货超市(乔玲)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34*********UR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乔玲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南名郡B3-10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4月24日15时06分至2023年04月24日15时18分,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岳磊(12030321008)、黄贵柱(12030321005)、苏晓莉(12030321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利辛县乔玲百货超市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经营中,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汉字描红》印刷模糊,用红粗糙,疑似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经请示本单位负责人并获批准后,依法对上述7本《汉字描红》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向乔玲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拍照取证。4月28日立案后,5月15日,该书店的负责人乔玲到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其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利)文综检字〔 2023〕0424-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利辛县乔玲百货超市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3、利辛县利辛县乔玲百货超市经营者乔玲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等。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佰元整(200元)   2、没收非法出版物7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0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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