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661Q/202307-00024 | 组配分类: | 业务办理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批复业务办理相关信息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7-24 08:58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08:58 |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综〔2014〕160号).
二、办事条件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三、办事程序
四、办事地点
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利辛县水行政执法大队)
五、联系方式
0558-885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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