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业务办理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61Q/202307-00024 组配分类: 业务办理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批复业务办理相关信息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4 08:58 发布日期: 2023-07-24 08:58

利辛县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批复业务办理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3-07-24 08:58 来源:利辛县水利局 浏览:475 次
【字体大小: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综〔2014〕160号).

二、办事条件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三、办事程序

四、办事地点

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利辛县水行政执法大队)

五、联系方式

0558-885227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