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307-0005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3〕33号(利辛县飞传再生资源回收站)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6-27 18:44 | 发布日期: | 2023-07-02 18:42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3〕33号
利辛县飞传再生资源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8Q1BDC11
投资人:王飞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纪王场乡路集街西500米
你回收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回收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回收站正在作业,回收含碎钢铁、铁钉、电缆线、碎木料、灰土等成分的垃圾混合物,堆放在车间内和车间外北侧,加工车间均未安装大门,作业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积尘严重;筛选机露天作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地面积尘较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了王飞和王守信的身份信息。
2. 2023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时你回收站正在作业,回收含碎钢铁、铁钉、电缆线、碎木料、灰土等成分的垃圾混合物,堆放在车间内和车间外北侧,加工车间均未安装大门,作业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积尘严重;筛选机露天作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
3. 2023年3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了检查时你回收站回收含碎钢铁、铁钉、电缆线、碎木料、灰土等成分的垃圾混合物,堆放在车间内和车间外北侧,加工车间均未安装大门,作业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积尘严重;筛选机露天作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
4. 2023年3月30日对投资人王飞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时你回收站正在作业,回收含碎钢铁、铁钉、电缆线、碎木料、灰土等成分的垃圾混合物,堆放在车间和车间外北侧,加工车间均未安装大门,作业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积尘严重;筛选机露天作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证明了你回收站环境违法行为开始于2023年3月28日,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的事实。
5. 2023年3月30日对工人王守信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时你回收站正在作业,回收含碎钢铁、铁钉、电缆线、碎木料、灰土等成分的垃圾混合物,堆放在车间内和车间外北侧,加工车间均未安装大门,作业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积尘严重;筛选机露天作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地面积尘较多的事实;证明了你回收站环境违法行为开始于2023年3月28日,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你回收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李标、王利的身份和资格。
你回收站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3〕34号)》告知你回收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回收站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回收站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回收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回收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