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2000/202307-00058 | 组配分类: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摊贩要规范监管了,利辛县颁发首张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7-02 17:38 | 发布日期: | 2023-07-02 17:38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利辛县食药监管局连出组合拳,印发宣传材料,强化培训学习,开展调查摸底,印制信息公示卡,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3月6日,利辛县城南食药监管所,严格按照《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辖区内的“利辛县娟娟手撕面”进行备案,颁发了编号为CY34162320180001的首张《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这标志着我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从此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常态化,将日趋规范。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管理。
第三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八条 中小学校外托餐应按照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备案
。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经营要求
第十二条 小餐饮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二)现场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制售食品;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六)进行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七)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卫生间设置在食品处理区;
(九)跨门店外加工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二)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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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十条 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九)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一)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一条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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