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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6X3/202305-0017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202304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08 17:17 发布日期: 2023-05-08 17:17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20230428

发布时间:2023-05-08 17:17 来源: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6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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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       
编号:2023-0428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中疃镇好又多购物中心 利辛县中疃镇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中疃镇中疃集经营日杂百货、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于2022年4月份从阜阳雪晴商贸处购进5箱“白象”干脆面(24袋/箱,净含量:45克,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2022031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018400300,产品标准号:GB 17400,生产商: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进价15元每箱,售价1元每袋,已售出108袋,剩余12袋放在货架上尚未售出。截至2022年10月10日案发时,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过期后未售出,过期食品货值12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2袋“白象”干脆面;
2、罚款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4日 利市监罚〔2022〕68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2 利辛县望疃镇鑫雨超市 利辛县望疃镇鑫雨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于2022年12月15日从蒙城新发地购进6袋“五得利”七星包点专用粉(净含量:25kg),5袋“五得利”四星馒头用小麦粉(净含量:25kg),进价90元每袋,售价93元每袋,尚未售出,共计货值金额1023元。上述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6袋“五得利”七星包点专用粉(净含量:25kg),5袋“五得利”四星馒头用小麦粉(净含量:25kg);
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8日 利市监罚〔2023〕10号
3 利辛县中疃镇百老汇购物广场 利辛县中疃镇百老汇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中疃镇人民路经营日杂百货、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于2022年3月25日从利辛宏顺商贸部处购进10袋“波海”烘干虾皮(净含量:35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5058202879,产品标准号:SC/T3205,生产商:福建省晋江市灵源绿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办事处灵水灵霞南路96号)进价7元每袋,售价8.5元每袋,已售出5袋,2袋当事人自己使用,剩余3袋在货架上尚未售出。上述食品在过期后未销售,过期食品货值25.5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波海”烘干虾皮;
2、罚款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4日 利市监罚〔2023〕222号
4 利辛县望疃镇郭广祥好又多超市 利辛县望疃镇郭广祥好又多超市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果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112日从安徽阜阳握握手饮料有限公司购进了60瓶双柚汁复合果汁饮料(净含量:1.25升,产品名称:双柚汁复合果汁饮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1021日,生产商:安徽阜阳握握手饮料有限公司),进价4.17元每瓶,售价9.9元每瓶,202322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上述双柚汁复合果汁饮料进行抽样检验,2023314日,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编号(No:GZJ23340000341730270),当事人经营的双柚汁复合果汁饮料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2,M=10^4;实测值:15003400280033002600)。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双柚汁复合果汁饮料除抽检用去12瓶,售出4瓶给消费者,剩余44瓶被我局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594元,获利91.68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4瓶出售给消费者的违法所得已经退赔,剩余违法所得12*9.9-4.17=68.76元。 1.没收违法所得68.76元;
2.没收不合格的44瓶双柚汁复合果汁饮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4日 利市监罚〔202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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