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6X3/202302-0012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20230207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17:15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17:15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 | |||||||||
编号:2023-0207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望疃镇张想想丹凤奶茶店 | 利辛县望疃镇张想想丹凤奶茶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9月10日从利辛县望疃镇望疃村李园园厨具厨灶店购进了20桶纯净水(18L/桶,商标:利庆源,生产日期:2022年8月9日,生产商:利辛县利庆源食品有限公司),进价3.5元每桶,售价5元每桶,2022年9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上述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7日,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编号(No:GC22340000341734052),当事人经营的纯净水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表:n=5,c=0,m=0;实测值:12,0,0,0,0)。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纯净水除当事人的经营者使用了3桶,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40元(抽检购桶140元),获利17*1.5=25.5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
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1袋鱿鱼料; 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02月07日 | 利市监望处罚〔2022〕63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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