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6X3/202306-0008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20230626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6-27 15:13 | 发布日期: | 2023-06-27 15:13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 | |||||||||
编号:2023-06-26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望疃镇鑫百惠购物中心 | 利辛县望疃镇鑫百惠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3月1日清晨从利辛县水果批发市场那里购进1箱小台芒(5kg),进价9元每千克,售价25.6元每千克,2023年3月2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进行抽样。2023年3月29日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ZQJY-2023-W0310832),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该批小台芒售给抽检人员3.15千克。售给消费者1.8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128元,获利83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除依法退赔外违法所得共计52.29元。 |
1.没收违法所得52.29元; 2.罚款25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552.29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06月26日 | 利市监罚〔2023〕309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2 | 利辛县美天惠生活超市 | 利辛县美天惠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角(豇豆)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3月4日从利辛世联农贸市场购进了5千克豆角(散装称重),进价14元每千克,售价15.98元每千克,2023年3月7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角(豇豆)进行抽样。2023年3月28日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ZQJY-2023-W0312260),当事人经营的豆角(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4),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该批豆角(豇豆)售给抽检人员3.385千克。售给消费者1.5千克,其余的时间长已经扔掉,货值金额共计79.9元,获利9.67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除依法退赔外违法所得共计6.7元。 |
1.没收违法所得6.7元; 2.罚款2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006.7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06月26日 | 利市监罚〔2023〕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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