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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6X3/202301-0011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202301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30 17:08 发布日期: 2023-01-30 17:08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20230129

发布时间:2023-01-30 17:08 来源: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7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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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       
编号:2023-0129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望町镇黄文献食品店 利辛县望町镇黄文献食品店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纯净水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910日从利辛县望疃镇望疃村李园园厨具厨灶店购进了20桶纯净水(18L/桶,商标:利庆源,生产日期:202289日,生产商:利辛县利庆源食品有限公司),进价3.5元每桶,售价5元每桶,20229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上述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20221017日,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编号(No:GC22340000341734052),当事人经营的纯净水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表:n=5,c=0,m=0;实测值:12,0,0,0,0)。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纯净水除当事人的经营者使用了3桶,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40元(抽检购桶140元),获利17*1.5=25.5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2.罚款6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6025.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利市监处罚〔2022〕56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2 利辛县中疃镇乐购生活购物广场 利辛县中疃镇乐购生活购物广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92日从蒙城县葛娟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20香豆农腐竹(净含量:250g,产品名称:腐竹(非发酵),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712日,生产商:蒙城益之坊豆制品有限公司),进价6元每袋,售价9.9元每袋,202292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上述腐竹进行抽样检验,20221019日,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编号(No:GC2234000034173413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42)。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腐竹已售出9袋(抽检用8袋),获利35.1元。货值金额共计198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2.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1香豆农腐竹;
3.
罚款6000元;13项合计罚没款6035.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利市监处罚〔202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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