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6X3/202301-0011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20230113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1-16 15:54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15:54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望疃所) | |||||||||
编号:2023-0113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中疃镇周集琴文奶茶店 | 利辛县中疃镇周集琴文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中疃镇周集村从事奶茶、汉堡、炸鸡经营,经营面积38平方米,于2022年8月2日从利辛小马冷库受赠4袋“台港”双芝士鸡排(速冻调制食品净含量:1.1kg,生产日期:20210509,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青岛先优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制作鸡排,每袋5块,预计售价5元每块,共计货值金额80元。截至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自己食用4块,其余未售出。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台港”双芝士鸡排; 2、罚款6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01月13日 | 利市监处罚〔2022〕565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