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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88G/202304-00012 组配分类: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7 16:37 发布日期: 2023-04-17 16:37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7 16:37 来源:利辛县司法局 浏览:27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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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需要给予律师行政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律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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