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2000/202503-00025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14 17:14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17:14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
2.5 专家组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3.2 风险监测
3.3 日常监管
3.4 事故通报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 3 —
4.2 责任报告单位
4.3 报告程序和时限
4.4 报告内容
5 先期处置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及措施
6.2 响应级别调整
6.3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
7.3 奖惩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与技术保障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8.3 医疗保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
— 4 —
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
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
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亳州市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 4
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
故(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对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
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计部门开展疫情防控
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
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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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 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
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
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
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县有关
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
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
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
要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
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
— 6 —
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
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
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乡镇和部
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县委、县政
府以及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
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县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
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一般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
售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
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
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食品生
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
查处置;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调
查、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
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
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
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
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 7 —
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
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
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
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
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
理。
县监察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
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实施监察。
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
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群众的
救助工作,负责加强敬老院食堂的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
控,协助对敬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
保障和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
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
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
— 8 —
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
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
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
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
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
林食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
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
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
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
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
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
游市场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
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视其情节成
— 9 —
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 2)。
2.5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疫、医疗机构等方
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
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应急响应以及
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其他咨询服务,对事发地不能定
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定性。必要时,直接参
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
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
构,在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
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
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
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
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 风险监测
县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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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3.3 日常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
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
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
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
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
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风险
提示。
3.4 事故通报
县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
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
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通报主要事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
(2)1 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人数在 99 人(含)以下,且未出现
死亡病例的;
(3)其他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乡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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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通报我县的信息。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
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3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在事
发 2 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卫计部门报告;接报的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在 1 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 2 小时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
计生等有关部门。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
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报告单位、
接报途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 12 —
5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
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
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蔓延。
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
展患者救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对
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
排泄物、呕吐物、可疑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
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指导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
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
告。
市场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
存可疑食物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抽样检验;对确认属于被
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公安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
理;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开展
相关侦破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
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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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及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按照特别重大(I 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 个级别实施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响应。
6.1.1 I、Ⅱ、Ⅲ级应急响应。本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核定
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分别由国家、省、市人民政
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1.2 Ⅳ级应急响应。本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为一般
级别,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组织
实施事故应急处置。超出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
以及有关部门请求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本县实施事故应急
处置。应急响应启动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县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县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事故
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等设施就地或异地强制
性封存,待查明导致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彻
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以及场所,消除污染。
县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确认受到有
— 14 —
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以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主体召回、停
止使用、经营或者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确认未被污染的食
品以及原料,予以解封。
县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专业
人员,分析、研判事故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市、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醒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县公安机关加强事故现场以及周边区域治安管理,有效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介入、开
展侦查工作。
县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正
确引导舆论。
县财政局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所需物资的经
费保障工作。
6.2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
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2.1 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
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
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6.2.2 级别降低。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
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3 响应终止
— 15 —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
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
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
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
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
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
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
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等。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
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
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区域,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
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
定执行。
7.2 总结
— 16 —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
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3 奖惩
7.3.1 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责任追究。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
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
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安办)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
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
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与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
力和技术水平。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
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政府年度财政
预算,得到有效保障。
8.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
— 17 —
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
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
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
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
问题时,由县食安委(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
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
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食安委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县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及职责
— 18 —
附件 1
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分级 标 准 响应级别
启动
级别
Ⅰ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
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
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
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
性疾病的;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
例,或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
害后果的;
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
病例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级
Ⅳ级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99 人(含)以下,且未出
现死亡病例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
应
县级
— 19 —
附件 2
县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监察委、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根据
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在事发地。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
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指导涉案地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开展
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事故定性;县公安局负责督促、
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对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侦办,查
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委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危害控制组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
(包括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市场
监管局等,下同)牵头,有关监管部门参加。负责监督、指导
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或无害化处
理,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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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依据事故调查组的
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检测评估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
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
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
措施提供参考。
5.安全维护组
安全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
强事发现场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6.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办、县网宣办、县
市场监管局、县电视台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
发布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
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成立现场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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