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190/202304-0008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展沟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展沟所20230103)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4-13 16:30 | 发布日期: | 2023-04-13 16:30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展沟所20230103)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绿绿井纯净水有限公司 | 利辛县绿绿井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标的纯净水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9月14日生产120桶绿绿井®纯净水(绿绿井饮用纯净水,配料表: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4162305961,净含量:15升/桶,销价:2元/桶,生产成本:1.6元/桶)。2022年9月14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绿绿井®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7桶,生产日期:2022-09-14),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标。2022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GC22340000341734051;食品名称:纯净水;被抽样单位:利辛县望疃镇吴林敏厨具门市部;标称生产者:利辛县绿绿井纯净水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对当事人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0914”的纯净水已销售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实施召回措施,并退回货款,消除危害后果,共召回所抽检批次的纯净水18桶。综合以上,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共计240元,违法所得4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6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30 | 利市监处罚〔2022〕542号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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