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二、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近一年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分档给予低保标准2-10倍(1412元-7060元)的救助:累计自负费用5000-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1412元/户;10001-2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2824元/户;20001-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4236元/户;30001-4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5648元/户;40000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7060元/户。
三、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低保标准3-6倍(2118元-4236元)的救助。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五、各县区要加强资金保障,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要全面应用安徽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临时救助无纸化审批;设立并动态补充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
六、临时救助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亳州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