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政策文件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2000/202302-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6 19:57 发布日期: 2023-02-26 19:57

亳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6 19:57 来源: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政府 浏览:1018 次
【字体大小:

亳州市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亳办发〔202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县(区)可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低收入人口,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民政部门不再重新审核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数据资源管理和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第六条 低保对象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特困人员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调查、相关限制条件参照《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正式受理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审核确认流程由各县区自行制定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本人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一般固定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开展定期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第九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实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获得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信息数据,直接将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或对已认定对象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情况)调查参照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正式受理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审核确认流程由各县区自行制定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一般固定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开展定期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以上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推送。

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