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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学辍学标准和范围
失学是指从未在义务教育学校上过学并注册学籍或小学教育完成后未接受初中教育并注册学籍。判断标准是有我省户籍的年满6周岁不满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日期以控辍保学台账核查时所在学年度的秋季学期入学年的8月31日为截止时间,在我省和全国学籍系统中没有查询到中小学在校学籍或初、高中毕业学籍;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和申请延缓入学的除外。
辍学是指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注册学籍,中途无故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疑似辍学,在无正当原因的前提下,从学生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第二个阶段是辍学,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此期间劝返尚未复学)的。判断标准是有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籍(含我省户籍和外省户籍),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籍不在校的学生。
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
每年11月15日前,省教育厅协调省公安厅提供6~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与我省学前和中小学学籍系统进行比对、查询,建立无学籍人员名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籍和实际在校生进行核对,建立无学籍人员、人在籍不在和籍在人不在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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