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733H/202503-00022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03 17:55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7:55 |
一、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受理范围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
3.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许可条件
(一)新办件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
3.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
3.未取得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不能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二)规划许可证变更
符合行政许可撤销、撤回、注销、变更和延续中行政许可变更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的,不予变更。
(二)规划许可证延期。
因项目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单位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八、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办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房屋设计方案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2 |
项目核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4 |
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5 |
房屋用地四至图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6 |
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7 |
项目备案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8 |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二)变更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房屋设计方案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2 |
项目核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4 |
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5 |
房屋用地四至图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6 |
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7 |
项目备案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8 |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三)延期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2 |
资质证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提交。
受理窗口: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二)网上受理。
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市—利辛县—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网,找到亳州市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点击在线申办。
第二步:上传申请材料,点击提交,出现提交成功页面。
第三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岗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若提交材料齐全,则进入受理环节,发放受理通知书(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步:受理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岗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五步:审批办结后,邮寄至申请人。
十一、审批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说明不包含其他22个工作日)
十二、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现场领取。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中午14:30—17:30。
快递投送。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审批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行政许可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或收到自收到行政许可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0558-8817569,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利辛县前进路863号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办公室。
电话投诉:0558—8856923(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信函投诉: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利辛县前进路863号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讯地址);236700(邮政编码)。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电话投诉:0558—8856923(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邮政编码:236700。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电话查询
0558—8817569。
3.网上查询。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空间—我的办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电话查询
0558—8817569。
3.网上查询。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空间—我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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