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733H/202503-0002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03 17:55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7:55 |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在利辛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属县级立项和其他应由县级审查的建设项目。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十)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十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许可条件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4)已取得该项目有关土地证明文件。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在有效期内;
(4)未取得该项目有关土地证明文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无效(含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情况)。
八、申请材料清单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
1.1 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是否必备 |
备注 |
||||
1 |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PDF文档、纸质材料 |
1 |
必备 |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 |
PDF文档、纸质材料 |
1 |
非必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需提供。 |
|
||||
3 |
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PDF文档、纸质材料 |
1 |
必备 |
|
||||
4 |
附图 |
PDF文档、纸质材料 |
1 |
|
1.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2.符合当地统一坐标系的勘测定界报告。 |
||||
5 |
符合当地统一坐标系统的权属界址点成果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扫描件 |
1 |
|
|
||||||
6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
|||||
7 |
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涉及变更或者延期提供) |
原件 |
纸质 |
1 |
|
|
|||
8 |
有关变更原因等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
(因情形较多,按照变更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资料) |
扫描件 |
1 |
|
|
|||||
|
扫描件 |
1 |
|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申请材料 |
|||||||||
1 |
项目单位用地申请,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
1.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
2 |
储备方案及市政府批复 |
原件 |
各1份 |
|
|||||
3 |
土地来源文件:省、市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或存量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文件 |
原件 |
各1份 |
|
|||||
4 |
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意见 |
原件 |
1份 |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
原件 |
各1份 |
|
|||||
6 |
相关规费交清的说明(含明细)及缴费凭证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
|||||
7 |
净地承诺文件 |
原件 |
1份 |
|
|||||
8 |
宗地图、测绘成果表 |
|
|
|
|||||
9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原件 |
1份 |
|
|||||
10 |
权籍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
2.1材料清单(不含出让合同签订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是否必备 |
备注 |
|
1 |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PDF文档、纸质材料 |
1 |
必备 |
|
|
2 |
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PDF文档、纸质材料 |
1 |
必备 |
|
|
3 |
附图 |
PDF文档、纸质材料 |
1 |
|
1.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 2.符合当地统一坐标系的勘测定界报告。 |
|
4 |
符合当地统一坐标系统的权属界址点成果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扫描件 |
1 |
|
|
|||
5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原件 |
扫描件 |
1 |
|
|
||
6 |
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涉及变更或者延期提供) |
原件 |
纸质 |
1 |
|
|
7 |
有关变更原因等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因情形较多,按照变更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资料) |
扫描件 |
1 |
|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提交。
受理窗口: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二)网上受理。
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市—利辛县—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网,找到亳州市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点击在线申办。
第二步:上传申请材料,点击提交,出现提交成功页面。
第三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岗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若提交材料齐全,则进入受理环节,发放受理通知书(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步:受理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岗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五步:审批办结后,邮寄至申请人。
十一、审批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后1个工作日。(说明不包含其他22个工作日)
十二、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颁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现场领取。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中午14:30—17:30。
快递投送。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审批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行政许可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或收到自收到行政许可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0558-8817569,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利辛县前进路863号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办公室。
电话投诉:0558—8856923(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信函投诉: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利辛县前进路863号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讯地址);236700(邮政编码)。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电话投诉:0558—8856923(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邮政编码:236700。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电话查询
0558—8817569。
3.网上查询。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空间—我的办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地址:利辛县前进路和政通路交叉口西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电话查询
0558—8817569。
3.网上查询。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空间—我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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