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733H/202503-0001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03 17:52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7:52 |
1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承办机构
亳州市利辛县水利局
3 服务对象
法人
4 服务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5 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6 服务时限 承诺3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免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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