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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94Q/202408-00038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9 17:27 发布日期: 2024-08-28 09:03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28 09:03 来源: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6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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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办理服务指南

  1. 办事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簙、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1. 办理流程

    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1.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乡镇办公地点:江集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大厅

    咨询、投诉电话

    江集镇民政办:0558-802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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