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51B/202506-00081 | 组配分类: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中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收养登记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02 17:46 | 发布日期: | 2025-06-02 17:46 |
〔收养登记之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由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公证机构需核实有关部门出具的《捡拾婴儿(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婴儿(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后需一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委托书。如捡拾时未报案,或曾报案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查找到报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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