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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202-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2月份查封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14 15:11 发布日期: 2022-02-18 15:09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2月份查封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18 15:09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4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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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查封决定书

                   环封字2022〕13号

 

公司名称:利辛县星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PEH55J

地址:利辛县城北镇工业园

2022年2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星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回收废旧金属物品过程中,擅自建设了废旧金属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总投资额80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2年2月13日,我分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在回收废旧金属物品过程中,擅自建设了废旧金属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事实。

证据32022年2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在回收废旧金属物品过程中,擅自建设了废旧金属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事实。

证据4:2022年2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人徐明星制作的《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在回收废旧金属物品过程中,擅自建设了废旧金属破碎生产线,总投资额80万元,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事实。

证据5:2022年2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该公司在回收废旧金属物品过程中,擅自建设了废旧金属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同意,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

    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 2022年2月14日至 2022年3月14日,以就地查封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否则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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