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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006-00056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17 15:06 发布日期: 2020-06-22 15:03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15:03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3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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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查封决定书

                                      利环封字2020〕307号

公司名称:利辛县旧城镇志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N9U88U

法定代表人:董志恒

地址:利辛县旧城镇戴园村

2020年6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外排口进行取样检测,监测结果颗粒物浓度37.4mg/m3,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0.24倍。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0年6月6日,我分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外排口进行取样检测的事实。

证据2:2020年6月17日,我分局对你公司总经理董兰章的《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外排口进行取样检测的事实。

证据3:2020年6月17日,我分局对你公司董事长董志恒的《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外排口进行取样检测的事实。

证据4:2020年6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我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外排口进行取样检测的事实。

证据5: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0060502-2)一份,证明了局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处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结果颗粒物浓度37.4mg/m3的事实。

证据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需执行颗粒物30mg/m3排放标准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局领导同意,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

    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 2020年6月17日至 2020年7月16日,以就地查封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否则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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