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672649144T/202407-00072 | 组配分类: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收养登记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7-02 15:30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15:30 |
〔收养登记之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由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公证机构需核实有关部门出具的《捡拾婴儿(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婴儿(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后需一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委托书。如捡拾时未报案,或曾报案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查找到报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事实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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