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713998587B/202403-00009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调整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利政办秘〔2019〕84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11:02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11:02 |
利政办秘〔2019〕84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222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利政办〔2019〕83号)等文件精神,经2019年10月12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对象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执行标准
1. 城市规划区内博奥华庭、安居苑、民乐苑、嘉和阳光城、金域华府、莱弗金水湾、锦绣花园晴岚溪等7个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元。
2. 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租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执行。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租金按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的40%执行。
3.家庭人均收入在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租金按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的50%执行。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棚户区改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及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单位的承租户,实行租补分离,租金按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赁合同期满后按40%补贴。
(四)棚户区改造临时过渡户,租金按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上述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包含物业费,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缴纳。
三、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人均住房租赁补贴面积18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分档补贴
1.城镇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5元/月。(585元以下)
2.城镇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月。(586-1180元)
3.城镇家庭人均收入在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1181-1850元)
4.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
四、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待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后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待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
(三)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按时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标准执行。经多次催退拒不腾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清退。
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打卡发放。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019年10月21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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