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我省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7〕49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进出口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完成进出口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含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且同比增长超过亳州市平均增幅,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年进出口额超过上年度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企业,增量部分在省、市奖励叠加的基础上,每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的外贸企业,展位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广交会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省、市、县叠加支持总额不超过展位费的100%)。
四、支持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度新增进出口实绩且进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按差额缴费方式保费补贴直拨有关承保机构。
六、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更新、引进进口先进设备。进口高新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100万美元以上),在我县投入生产运营并经核实,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我县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进出口业绩体现在利辛),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利政〔2013〕5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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