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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16:52 来源:利辛县招商服务中心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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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政办〔2020〕4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7日

利辛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加快产业聚集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内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租赁社会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类项目指粮油食品、果蔬制品、畜禽产品、传统休闲食品、养生保健食品、酒类及饮料等食品加工企业。

二、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有较成熟的产品、项目和技术研发的工业企业。

2.依法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4.租赁标准化厂房原则上整栋或整层出租,购买标准化厂房原则上整栋出售。

5.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审批程序

1.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前,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入驻申请和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情况、项目设备清单等。

2.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县城乡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集团”)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或买卖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标准化厂房租赁

(一)标准化厂房租金实行“先缴纳后奖补”制度。

(二)政府投资建设厂房租金标准:办公及宿舍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厂房第1层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2层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第3层及以上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

(三)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年租金的25%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首次租金在厂房交付当日前付清,缴纳数额不低于6个月租金额。租金到期后,每次提前10个工作日缴纳,缴纳数额不低于6个月租金额(最后1次缴纳周期不满6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租赁期限为1-5年,如续租,须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城投集团提出书面续约申请,重新商定续租的租金、租期等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新入驻企业通过租赁孵化后发展壮大,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优先纳入园区供地计划。

(七)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给予企业2个月的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时间;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企业4个月的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时间。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期间免收租金。

(八)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金及税收扶持,具体扶持标准为:

1.年纳税100-200元(不含)/平方米(食品加工类年纳税50-100元(不含)/平方米)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缴纳租金总额50%的扶持。

2.年纳税200-300元(不含)/平方米(食品加工类年纳税100-200元(不含)/平方米)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缴纳租金总额100%的扶持。

3.年纳税达到300元/平方米(食品加工类年纳税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缴纳租金总额100%的扶持及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扶持。

4.租赁办公场所及宿舍不享受租金扶持政策。

5.未按约定时限投产的,不享受租金扶持政策。

(九)企业在县内配套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年实缴税收5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前三年实缴租金总额和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四、标准化厂房出售

(一)企业购买厂房价格由县城投集团确定,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额的30%。

(二)购买整栋厂房的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购房款后,给予企业购买厂房第2层100元/平方米的扶持,第3层及以上200元/平方米的扶持。

(三)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扶持。

(四)自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标准,按照租赁厂房税收扶持政策执行。

(五)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给予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3年的扶持,具体扶持标准为:年纳税100—200元(不含)/平方米的企业,给予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0%的扶持;年纳税200—300元(不含)/平方米的企业,给予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0%的扶持;年纳税3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00%的扶持。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五、标准化厂房管理

(一)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将租赁的厂房转租他人。

(三)企业实际经营项目必须与所申报项目一致,并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如调整经营项目,必须书面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

(四)租赁期间,企业装修方案须报县城投集团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且不得破坏厂房的主体结构及消防安全设施。企业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对厂房进行必要维护,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企业进行维修或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五)企业须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六)标准化厂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和安全保卫等),企业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七)县城投集团负责协助企业办理水、电、气等开户手续,开户费及使用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八)承租企业须积极配合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城投集团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六、退出机制

(一)协议期满退出。入驻企业租赁协议期满的,应提前1个月主动办理退出手续,期满退场。

(二)自动申请退出。入驻企业在创业实施中,涉及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改变或计划实施中止、改期等,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投资合同》《厂房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全部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协议后,半年内未正式投产的;

2.入驻企业未按约定足额缴纳租金的;

3.入驻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

4.私自转租、分租、交换租赁的;

5.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停产、停业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6.未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效益的。

七、附则

(一)已享受县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处于税收政策扶持期内的企业按原合同执行。

(二)本办法优惠政策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在企业投产满1个年度后,兑现优惠政策。

(三)已出台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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