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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范化标准
1、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5、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和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6、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必须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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